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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

公告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我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德兴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本市部分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国一及以下标准的装用柴油机的工程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装载机、起重机、推土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打桩机、铲车、旋挖机等。

二、禁用区划定范围:中心城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东至虎头岭大桥,南至凤凰湖,西至白米洲北门,北至铜都大道(公安局),含新营街道(银鹿、红山、聚远、吴园、女儿田、朱家坪、城南、楼前山社区)、银城街道(除新南居、吊钟社区外其他所有社区)。

三、应急抢险工程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年12月30日

德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凡属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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