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下午,德兴市香屯街道南墩村村民许某假、徐某根,因多次缠访扰乱信访部门工作秩序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十日!
近日,德兴市香屯街道南墩村村民许某假(男,53岁)、徐某根(男,59岁),两人再次越级进京非法上访。经查,自年起,许某假等人因村小组与村委会林权归属纠纷问题多次向国家、省、上饶、德兴市信访部门上访。特别是年8月11日,在上饶市信访部门做出信访终结意见后仍上访。年4月9日,许某假、徐某根二人签订了《停访息诉协议书》后,又于年11月、年1月多次赴国家信访局就同一事项信访。
许某假、徐某根的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正常管理秩序和国家机关工作秩序,违反了《信访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3月5日,许某假、徐某根两人因多次缠访扰乱信访部门工作秩序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十日!
信访是公民的权利
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无可厚非
各级各部门必须竭力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但是公民必须依法合理表达诉求
非法信访不但不能解决问题
反而要承担法律后果
小编就和大家分析一下
常见的违法信访现象和相关法律
望大家引以为戒!
什么是非法信访?
非法信访,是指信访人采取蓄意的、过激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限制或禁止的方式的集访、闹访、缠访、越级信访。
越级信访
信访人不按法定程序
不到指定场所反映问题的
《信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
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越级走访,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拒不按照《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推选代表,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缠访闹访
采取堵门、拉横幅等方式进行非法信访
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的
《信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第三条和第四条中规定
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多次发送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以威胁人身安全、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诬告陷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的,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以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极端闹访行为、持续缠访闹访等威胁、要挟手段,敲诈勒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采取口头、书面等方式公然侮辱、诽谤他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以侮辱、诽谤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侮辱、诽谤情节严重,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应当严格执行《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的规定,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外,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同时告知被害人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聚众集访
群众抱着“法不责众”的侥幸心态
煽动他人聚众集访的
《信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信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资助非法聚焦罪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警方提醒
信访必须严格按照《信访条例》
和有关法律法规
通过正当渠道依法表达诉求
非法信访不仅不利于解决问题
情节严重的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醒您切莫以身试法
来源/香屯派出所推荐阅读1.一人被罚款,一人被拘留!德兴禁放烟花爆竹第三日开出两张罚单
2.春节我在岗
守护不打烊,德兴公安的“年味儿”
3.寒风冷雨中,德兴巡特警有一种温暖叫我们在你身边
4.全省第六,全市第一!德兴公安交出年下半年安全感、满意度“成绩单”
白癜风诊疗康复北京白癜风的最好医院推荐文章
热点文章